2007年1月16日 星期二

快餐店風波

朋友從香港傳來電郵,有一個問題,和大家研究一下。

「今天在快餐店下午茶,看到一件事,我不懂分辨誰是誰非,未知您有何高見呢?

話說大家樂快餐店已貼有告示,顧客不得攜帶外來食物在餐廳內進食。一名男子光顧一杯奶茶,吃自己帶來的菠蘿包。女店員見狀上前勸他把食物收埋,並說出店內規則。男子發難,大聲罵女店員,而女經理聽到便上前理論;未幾,警員到場,只旁觀二人對罵並無阻止。

最後,女經理講完走開,男食客坐下來吃自己帶來的包,警員亦坐下跟該男談一會,約10分鐘,該男子走了。女經理得知警員沒記下男子的姓名等資料大發雷霆,不但罵那警員,還打999投訴警員,指他辦事不力。

您認為怎樣?」

我的答覆:

餐廳有權設立服務的條件,明文張貼,向外公布。顧客肯進來,便是同意遵守這「合約」。

當然條件合理與否,有討論的餘地,法庭會依現行法律,或不成文的習慣來裁決。

假如有間餐廳規定:男顧客可以坐,但女顧客要跪著來食,一有人Challenge,法庭一定會判餐廳這種條件無效。

餐廳不准客人在店內吃自己帶來的東西,大致上是沒問題的。客人若「食自己」,違反了這條件,不算是「犯法」,只是民事爭執。

客人和店方對罵,也不算是「犯法」,但若鬧得過了火,不聽從警方勸喻收口,可以構成一些罪名,如公眾場所行為不撿、阻差辦公…..之類的小罪。

假如該男子收了口,警方也不一定要在Notebook 上做紀錄,他做又得,不做又得,由該警員視乎事件大小判斷。

店方有權投訴他「辦事不力」,這是店方一方面的看法,但警員辦事有警員的看法;投訴科開了File調查,最終又會有他們的看法。

很「論盡」,是嗎?

法治社會便是這樣,要保障所有的人。我們要警察做事,又要限制警方的權力,互相牽制。

還有,999是用來緊急求救用的,打999來作投訴,是浪費警方人力、阻礙正常的緊急工作,說起來,那女經理也犯了錯。

我不是律 師,如有寫錯歡迎更正。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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