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上篇)
「本體論證神的存在」The Ontological Argument for the Existence of God)的毛病,在於把「存在」作為事物的「屬性」(Properties)看待,和其他的屬性混為一談。
你不明白?
我用日常的語言解釋一下吧。
試看以下的命題:
我的貓「白色」
我的貓「一歲大」
我的貓「漂亮」
我的貓「跑來跑去」
我的貓「會捉老鼠」.......
我的貓「存在 / 不存在」。
「白色」、「一歲大」、「漂亮」、「跑來跑去」、「會捉老鼠」都是這個命題之內關於我的貓的「屬性」。
「存在 / 不存在」不是與以上這些形容相等的一種「屬性」。
我向人家說:我的貓「白色」、「一歲大」、「漂亮」、「跑來跑去」、「會捉老鼠」,都是有意義的命題。
如果過了一會,我補充說:忘了告訴你,還有一樣,我的貓「不存在」的。你一定會罵我「黐線」!
如果是不存在的,大早講那麼多,你「玩野」咩?
在邏輯語意上,我說「我的貓白色、一歲大...」已經包含了:
我「有」一隻貓,她啊,是「白色」、「一歲大」.....
所以「本體論來論證神的存在」說甚麼「一個能夠存在的神」比較「一個不能存在的神」更完美更有能力是謬論。而說「一個不能存在的神」不僅是自相矛盾,而是根本「無意義」的形容,不可作為比較。
本體論證說「神」的定義,已包括「存在」,是偷天換日的怪招。
如果「能存在的 XX比不能存在XX更完美」都說得通,那麼「完美的貓」、「完美的女人」、「完美的老公」......所有完美的東西都存在於這世界啦!
搞通這一點,就像三腳凳砍掉其中一隻腳,這個論證就東歪西倒了。
以後我會再談其他論證。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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