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2日 星期五

廢除纏足不能盡歸功基督教

纏足是殘酷的陋習,有關纏足的起源眾說紛紜,很多人以為纏足和留辮子一樣,是清朝強加於漢族人身上的,其實大謬不然。

歷史學者較為普遍的說法,纏足的陋習是由南唐李後主(公元937-978)讓其妃子窅娘纏足開始的。元代陶宗義《南村輟耕錄》卷十〈纏足〉:「李後主宮嬪窅娘,纖麗善舞,後主作金蓮,……令窅娘以帛纏腳,令纖小,屈上作新月形,素襪舞雲中,回旋有凌雲之態……」把腳「屈上作新月形」,效果等同今日女子穿高根鞋,使到走動起來搖曳生姿。

纏足風俗的形成,首先是上層社會男性視女人為玩物,而嬪妃、妻妾為迎合男人,不惜戕賤自己的身體,後來竟然「上行下效」,在民間大行其道。

宋代的纏足與後世的「三寸」金蓮有所區別。宋代的纏足是把腳裹得纖直但不弓彎,當時稱為「快上馬」。所用鞋子被稱為「錯到底」,鞋底尖銳,由二色合成。這種纏足鞋在考古中已有所發現,從實物推測,宋代穿這種鞋的小腳要比後世的「小腳」大。

大致到了南宋時期,纏足習俗在民間相沿成為相當流行的風俗。這是與宋代理學推崇道德教條、男權文化、提倡婦女貞節、進而壓制女性、成為男人的私有物品等等的內容有關的。

蒙古入本來不纏足,但並不反對漢人的纏足,建立元朝逐漸漢化後還持讚賞的態度,使元代的纏足之風繼續發展,元代末年甚至出現了「以不纏足為恥」的觀念。

明代,婦女纏足之風進入興盛時期,並在各地迅速發展。明末流寇張獻忠進佔四川時,大刖婦女小腳,及至堆積成山,名曰「金蓮峰」,可見四川地區婦女纏足之盛。這時期,對裹足的形狀也有了一定的要求,女子小腳要小至三寸,而且還要弓,要裹成粽子形狀等。

民間纏足,在清朝到了高峰。在這時期,腳的形狀、大小成了評判女子美與醜的重要標準,女人是否纏足,纏得如何,將會直接影響終身大事。在當時,大腳姑娘沒人娶,跟現代男人不要纏足女人為妻一樣。甚至還有裹至不到三寸,腳太小行動不便,進進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姐」,還挺受歡迎。

對陳耀南教授講話的質疑

我曾經聽過陳耀南教授在澳洲的數次演講中,以及看他在香港紅館與黃毓民、鄭經捍主持的「世紀龍門陣」中的講話極力推崇基督教,力主只有基督教才能節制極權、催生民主,乃至打救全世界(當然也包括中國),並提出一個論點:

為何中國儒、釋、道三教均沒有人出來、或沒辦法制止纏足這種殘酷的風俗?而必在基督教傳入中國才可以廢除纏足?」

西方民主是否出自基督教、是否基督教才能救中國,我不願在此辯論;但我認為單是廢除纏足一事,不能盡歸功基督教。

纏足跟留辮子不同,並不是由專制政府強行推廣的,而是先在上層社會滋生,其後民間自動效法,慢慢自然地成為風俗,最後根深蒂固。歷來都有仁人君子痛斥其弊端,至於為何抗拒「不纏足」的力量竟是來自民間,當中牽涉到很多民俗學的問題,如果聽了陳耀南教授這番話,進而作出結論:「儒、釋、道都沒辦法廢除纏足陋習,必須有待基督教介入才大功告成」,我認為太過輕率,未符歷史事實。

其實清朝滿州人入關之初,曾有御令禁止。順治元年,孝莊皇后諭: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順治二年,頒令以後所生女子禁纏足。順治十七年,皇帝諭旨,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重申禁條,規定康熙元年以後所生女子違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之家,交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不行稽察,枷號一月,責四十板;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於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

康熙七年,皇帝詔求直言,左都御史王照、禮部儀制司員外郎王漁洋,乘機奏請「酌復(纏足)舊章」,「寬女子纏足之禁」,獲皇帝批准,從此纏足風氣愈演愈烈,並由漢人影響到滿州人。

愛好小腳的變態佬如辜鴻銘之流當然是有的,但歷來有識之士反對纏足的也不少。見諸文字的,例如:

宋朝車若水在《腳氣集》中譴責:「婦人……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纏得小束,不使何用?」
清李汝珍在《鏡花緣》中,滑稽地描寫林之洋在女兒國被迫入宮纏足的情節,好讓讀者親身體驗其纏足之苦。
清俞正燮在《癸已類稿》中指出:「古有丁男丁女,裹足則失丁女,陰弱則兩儀不完。」
清袁枚在《牘外餘言》中質問「女子足小有何佳處?」並在《隨園詩話》中痛罵:「三寸金蓮自古無,觀音大士赤雙跌;不知纏足從何起,起自人間賤丈夫!」

清朝光緒8年(1882)康有為在廣東倡議創立「不纏足會」,後由其弟康廣仁(戊戌政變中「六君子」之一)成之。康有為弟子梁啟超也對這陋習口誅筆伐,聲援不遺餘力。

基督教在民間組織過一些反對纏足的活動和會社,但起了多大的作用?基督教能否就憑這樣領了頭功?

1912年民國成立,3月13日孫中山先生發出禁纏足的文告:「通飭各省一體勸禁。其有故違禁令者,予其家屬以相當之罰。」孫中山先生發出過不少文告,大多都是未能落實,這文告的成功,得到社會各界和地方政府的支持,純是社會局勢使然。

我的長輩之中,有一個姑母是光緒末年出生的「清朝人」,生前對我說過清朝被推翻時,社會上很快達成「放腳、剪辮」的共識,視之為改朝換代的象徵,女子的腳獲得解放,已纏的放掉,新生女兒絕不纏,變革水到渠成。史書稱民初社會出現「天足興,纖足滅」,「放足鞋興,菱鞋滅」的局面,終於根除這個1000年的陋習。

西方國家在何嘗不是曾經以細腰為尚,婦女自願穿著緊得要命的腰封?電影Gone With the Wind(亂世佳人)開場時,女主角Scarlet讓幾個婢女用繩拼命收緊腰封的鏡頭,絕對沒有誇張,當時有些婦女竟有腰封太緊,弄得肋骨斷裂的------束腰對身體的殘害當然遠遠不及纏足,我也不是犯上邏輯的「訴諸他惡」以「西方也有陋習」來為中國開脫罪名-----束腰風俗也是慢慢的不為時尚,在民間自然消退,終於Gone With the Wind。

曾經由皇帝親身頒下禁令,也不能杜絕纏足----任何民間風俗或陋俗的改變,當然有時是由少數人提倡發起,但總是靠民間的自發力收效才大的,事實就是如此。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 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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