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0日 星期二

應該誰屬

真是包公也不知道如何判的案。

朋友的家遭受爆竊。看完電影回家,但見落地大玻璃打破了,大風把窗簾吹得擺動,一片蕭瑟的景象,屋裡給搜掠得凌亂,不忍卒睹。

點算失物,報了警。這類Break-in的案件,澳洲十分常見,只好自嘆倒霉。報案,只是履行民眾的責任和claim 保險的前奏吧了;能拘獲竊匪或收復失物的,恐怕百中無一吧。

過了幾個月,朋友接到警局的電話,說他的失物之一,一個掌上電腦,在墨爾本找到了。

報案的是一個好市民,他在當鋪付錢買了這個掌上電腦,發覺前度物主的資料還在裡面,事有蹺蹊,於是報案,警方從我朋友的報案資料,包括電腦的serial number,一查馬上吻合,最後越州通知這邊的警方,聯絡物主。

很容易想像,竊匪把贓物運到另一個州,在當鋪賣掉。

朋友能否失而復得嗎?答案是沒那麼簡單。

那個好市民是真金白銀在當鋪買來的,斷不能把電腦雙手奉上。當鋪也是用現金收購來的,當然也不會退款給好市民然把電腦交回我朋友。

竊匪暫時找不到。雖然典當東西要登記姓名和車牌(澳洲人沒有身分證),但這些人到處為家,又不是殺人犯,警方不會浪費大量資源去緝捕的。就算拘捕到竊匪又如何?大不了坐牢,錢他是決計沒有的了。

朋友感覺中分無奈,東西是自己的,難道被人偷去後要用錢贖回不成?但不是這樣,新物主報案歸報案,仍然會keep著物件的。

如此說來,搞一大輪,朋友只是「得個知字」,完全沒有幫助,幸而保險賠償順利得到,另外購置算了。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2 則留言:

  1. 我喺澳洲住過十年從未聽過老爆會捉倒賊, 曾經有個朋友比賊老爆, 個賊仲串到食埋餅乾飲埋汽水先走.

    回覆刪除
  2. 聽來的,未能作實,有賊入屋滑倒,夠膽告屋主。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