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6日 星期六

要錢?要命?

假如有個劫匪走進銀行,在櫃檯前隨便用槍指著一個顧客的頭,卻是要脅櫃檯後面的銀行員要錢,銀行職員不為所動,劫匪開槍打死顧客,跑掉了。

1. 如果(只是如果)是銀行規定職員這樣的,那麼對顧客的死,銀行要負責嗎?

2. 如果(只是如果) 銀行是沒有明確指示的,那麼對顧客的死,銀行職員要負責嗎?

3. 如果(只是如果) 銀行是沒有明確指示的,職員給了劫匪十萬元,劫匪放過了顧客拿錢跑掉,銀行職員要負責賠錢嗎?

你當然會說,人命關天,銀行大把錢,損失十萬八萬,只是九牛一毛,當然應該給錢劫匪!

換一個角度,如果你在街頭的提款機提了你的全副身家二萬元有急用,有個劫匪隨便用槍指著一個路人的頭,要你把錢交出來。你不理他,急步離開,劫匪開槍打死路人,逃去無蹤。你要為路人的死負責嗎? 

就算你沒有殺人的刑事責任,那麼死者的家人循民事訴訟你,你怎麼辦?

這個問題,你不會答得那麼輕鬆了。其實銀行和你的兩個例子,問題是不是錢多與錢少?論責任有沒有不同的呢?

黑澤明的電影「天國與地獄」,描述匪徒想綁富商兒子的票,卻綁錯了富商司機的兒子,但一樣以此為脅,要富商付出鉅額贖人。富商報警,警方沒有說他一定要付贖金,結果他還是選擇把整副家產拋了出去。

我只懂一點點哲學,不懂法律,但我相信法律也是根據「常理」的。

這本書 The Legal Analyst - A Toolket for Thinking about the Law有談到這個問題,可惜我還未看得到。

大家對1, 2, 3 的問題,有甚麼看法?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32 則留言:

  1. 梁生,您這篇文章的問號特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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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在香港?這麼晚還未睡?還是這麼早就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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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或者你可以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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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梁生,我是早起,現在這裡是 5:4x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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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eshi,我知您講笑,因為實踐並非探求真理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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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的情況,因為死去的顧客是為了到銀行才會遇到這件事,銀行有責任保護顧客的安全;在這種明顯會造成傷害的事件(對方已威脅+有實質/令人以為能致死的武器在手)銀行的不作為直接導致對方死亡銀行應該負責(當然殺人那個不必說是一定要負責啦~)

    2的情況有點爭議,不過如果那是高級職員又有能力拿得到十萬,應該還是要為不作為負上刑責(高級的有能力作決斷,同時會把銀行也拉下水,因為這間接代表銀行意志)。但低級職員,或根本沒有辦法可以拿到十萬就要看法官怎判

    3的情況,如果證實確有必要(如對方已威脅+有實質/令人覺得能致人於死的武器+已無其他辦法保存人質),職員是不用賠的(不然要保險來幹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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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另外,在街上那個,如果對方已威脅+有實質/令人覺得能致人於死的武器(即在一般情況下會判定為對方真的會殺死人質)很不幸地應該也是要負刑責的...(過失致死)

    不過我說的只是條文法(大陸法),歐美法的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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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Raymond上午9:30

    倘交由死因庭研究,法官會怎樣引導陪審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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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這些cases放予法律面對真係有排抅,
    但從人道立場來睇,
    則以生命為最重要,
    無論因為什麼原因,
    人死了就不可以回轉了,
    但其他事情則還可以有補救的機會,
    死刑的爭議當中一個重要論點就是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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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愚見認為------第1,2,3 的情況下, 銀行要負全 責,無任何爭拗的餘地,因為-----銀行要負責保護顧客的安全. 顧客即使無受傷,但因打刧受挾持而致心理受損, 亦可向銀行的”第三者保險金”索賠.
    所有銀行及商業店舖,包括牙醫,醫生,醫療中心,,報館, 商場,等等 都要買強制性的”第三者保險” 以保護在該公司或辦公處出入的第三者安全.(包括顧客,來修理的泥水匠,電器工人, 推銷員等).
    我相信所有銀行職員在上任之初都有受指示--------遇刧時應該如何應付. 銀行不會指導職員見死不動心的.
    若果有銀行職員遇到刧匪挾持顧客來求財,而不動心, 不肯付錢令顧客死亡.那這間銀行被社會人眾駡也駡到執笠.
    常見的例子是,-----顧客或行人,在某商場或食店內, 因為地滑(食店沒有用黃色濕地警告牌隔開濕地), 而跌倒受傷, 要有足夠人証物証, 食店或商場要負責該跌倒的人士的醫療費及賠償. 這是食店及商場必須有買第三者保險的理由.
    至於最後的虛擬個案, 我認為不付錢的人無責任, 不幸被刧匪打死的人, 受政府的”暴力罪案受害人賠償法”保護.
    因為法庭要起訴不肯付錢的人, 先要搜証,------刧匪如何要脅他,?為何用他人的生命來要脅他?
    有難度.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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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一堂Law的lecture都未旁聽過,而且各國法律不同,香港和英國普通法,就與歐洲和中國的有分別。
    希望有些朋友提供實際的判例給大家參考。
    多謝各位意見,我不逐一回應了。
    我想大部分人都希望銀行付錢的,因為損失由保險、股東或大眾共同承擔。
    第三個case比較有爭論性,成副身家,我付了誰來賠給我?....
    如果有機會,我想我都會走先.....
    如果劫匪開槍,他負殺人責任。
    有些國家政府的原則,是不與脅持人質的恐怖分子談判,結果人質被殺,似乎政府也不須負上殺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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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這不關乎大陸法抑或英國普通法,
    沒有銀行會教員工"遇刧時無動於衷,不給錢"亦沒有銀行會要員工負責賠償"被刧去的錢"銀行全部都有買保險的,包括水,火,被破壞VANDALISM,被刧.....那有要員工賠償被刧去的錢????
    不論甚麼法,所有銀行都要保護顧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的,要買員工安全保險,要買第三者保險.
    連地濕滑,累顧客跌倒,銀行都要賠,何況被刧匪打死?當然銀行負責.
    不理顧客死活,不肯付錢,那間銀行吃官司不特止,還被社會輿論駡到臭頭,以後不必做生意了.
    CHRIS, 這1,2,3,問題,是非常可笑的,你今天怎麼了?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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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只是想像力豐富,常識不足,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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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不如討論一下:當劫匪打劫你時,你反抗,匪失手,被你打死,你罪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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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針對街頭的情況的一點小小意見,當然不給錢救人是不義的行為,但死者家人要循民事途徑向不給錢的人索償恐怕不容易,因為他對死者沒有duty of care,要告只能告匪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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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KF,
    匪徒有武器有預謀,我遇劫反抗,自衛殺人,算沒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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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匿名,
    我也是這樣想。
    不過澳洲的律師很得閒,常 no win no pay的為「受害人」出頭的,碰到這樣的事,是倒楣透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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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如果劫匪拿走你貴重物,不慎留下刀,你順手執起刀,向匪背後飛去,中正背死了,你有罪?如何向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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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劫匪欲離開,對我已無生命威脅,我飛刀殺他,不算自衛了吧?
    雪梨有過華人店主被劫,匪徒得物逃走時,店主抄起硬物追出街打他,結果判有罪。
    官認為打劫是一條罪,打人又是另一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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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2 應該唔駛負責,不過會受良心責備吧。

    3 如果間銀行衰成咁,都無話可說。法官唔會真係判個職員要賠罷﹖要賠都捉個賊來賠啦。

    道德問題,每個人既大原則唔同,有宗教信仰既又唔同,除了一些普世價值,好難有劃一標準,最終都係俾個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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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反而如果係同性命無關的話,又如何?
    如果匪徒只是徒手要脅,大家故然知道匪徒沒有能力殺人,但總有可能傷及無辜。銀行應當怎麼辦?以錢解決還是以暴力解決呢?
    (這只是假設性問題,事實上保安應當有能力制服匪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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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LINDA下午3:01

    對於假設的情況來決定如何做,是沒有意義的,我認為大家不必SPECULATE VARIOUS SITUATIONS。
    我有朋友在銀行做事,每個國家地區有它們的銀行公會和條例,銀行界對於----商業詐騙,被盜被打刧ARMED HOLDUP 是大家有一定共識來應對的,它們亦要與當地法律和警方有共識的,例如多數銀行與警局有警鐘相通的,當有人打刧,櫃台職員要遵守”職員守則”來做,一切以”保護人命包括員工顧客和過路人”為最高守則,錢,不是重要。職員不可以刺激刧匪的,櫃台下有電制職員可以用腳來踏制的。
    職員要守”指示”來應對刧匪,即使該職員”吃過夜粥”會武打功夫,亦不可以逞英雄,跳出櫃台與刧匪對打的。更不可以用言語刺激刧匪。銀行都有錄影機的,
    所有銀行都要買足保險的,絕對沒有銀行會教員工,或口頭指示員工-----不必理顧客死活,總之,遇刧時不給錢。。。。
    從來都不會有這種銀行的,它根本不能立足在銀行界。
    至於最後一種情況,更少有,即使發生,因為刧匪巳逃跑,死者又不能做証,那怎樣去告? 怎樣取証? 又,即使你好心,給錢刧匪以換人命,但你怎知刧匪會守信用不殺人?可能刧匪連你都殺,
    所以,對純粹是想像的情況,何必去猜度?只有事情發生了,或常有機會發生的(例如銀行被搶刧是常有的),才值得去猜度應該怎樣做。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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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有道理,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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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大陸法來說,路上遇劫失手把對方打死很大機會會被控"防衛過當";如果沒有證據顯示劫匪蓄意想殺人,或是當時情況是他不會殺得死你,而你反抗時重手殺死對方(or打對方至重傷)就算防衛過當。
    而如果對方逃走時還要追上去給一刀,就已經是蓄意傷人/謀殺了...
    其實有時法律是很沒道理的。記得之前看過個case說休班警員看到有人遇險不救,對方死了要負刑事責任;但如果普通市民看到不救就沒事,就覺得很沒道理,一般人就可以見死不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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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我想Chris提出這些假設的情況是因為那本書The Legal Analyst: A Toolkit for Thinking about the Law吧。
    這書一開始就提出如此個案:

    "A thief walks into a bank, puts a gun to the head of one of the customers, and announces that he will shoot unless the teller hands over all the money in the drawer. The teller does nothing. The thief shoots the customers, runs off, and never is seen again. The customer dies of his injuries, and his estate brings a lawsuit against the bank, complaining that the teller should have given the money--it was only $5,000, let us imagine--to the thief. What should the court say?"

    作者用此個案來解釋Ex Post和Ex Ante兩個perspectives.

    ex post:
    "It involves looking back at a disaster or other event after it has occurred and deciding what to do about it or how to clean it up."

    ex ante:
    "It involves looking forward and asking what effects the decision about this case will have in the future--on parties who are entering similar situations and haven't yet decided what to do, and whose choices may be influenced by the consequences the law says will follow from them."

    這個案或許不是個好例子,正如Linda說沒有銀行職員在這情況下不交出錢。但for argument's sake, 書中說大部分法庭都會站在銀行那邊:

    'In fact most courts to consider the problem of the bank teller have found in favor of the bank on the ex ante grounds sketched a moment ago. The Illinois Supreme Court put the point like so:"In this particular case the result may appear to be harsh and unjust, but, for the protection of future business invitees, we cannot afford to extend to criminal another weapon in his arsenal."'

    即是說,法律並不單單尋求公正,還要考慮這決定對將來有什麼影響,如何防止同類案件再發生。有時為要防止同類案件再發生而犧牲了公正。Chris說的"有些國家政府的原則,是不與脅持人質的恐怖分子談判,結果人質被殺,似乎政府也不須負上殺人的責任"正是這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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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TT看過那本書.....這個引述真的要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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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Tammy,
    法律的基本應該還是常理,但是不同的國家民族的常理又非完全相同。
    但是在現在文化交流的大時代,也會有演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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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哈,其實我還未看完這本書,只是在google book處看了chapter 1
    想看請到google book找 (http://books.google.com)
    但最多只能看到chapter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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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在普通系地區而言,我認為應該無責任。因為殺人的是劫匪,你不給錢充其量是不幫人,但普通系之下沒有幫人的義務。
    (法國另計,上次戴妃死左就有記者被控見死不救)

    所謂duty of care只是說銀行不應因為自己疏忽的行為或不行為令顧客受損,而殺人不是因為銀行的「不行為」(不給錢)所致,而是劫匪的「行為」所致。(簡單d講﹕銀行就算唔畀錢,劫匪都可以唔殺人架,殺人果個要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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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謝謝方Sir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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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我想到一個三個字的答案:







    法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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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係就係,有時真是審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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