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應該享有自由」,盛哉斯言!相信沒有人會反對的。
但個人的「自由」是否一種「絕對的自由」,還是可以商榷的。
人有抽煙的自由,卻沒有強迫別人吸二手煙的自由。女人有擦香水的自由,但如果是在室內辦公室上班,同事中有人對香水敏感打噴嚏的,要大家一起相處,擦一種味道沒有那麼濃烈的,也是文明之道。
近日我的「海鷗看文身」
和文風兄的「露肉時裝與摩登纏足」
都談到現在一些女子穿的,令有些人看來產生不快之感的露股服裝。
對,人有選擇穿衣服的自由,大致上沒有錯,但要絕對自由便不大可行。人是群居的生物,你要絕對穿甚麼衣服的自由,除非你是在家中,在戶外則要是一個屬於自己的孤島。
就算在家中,如果過於暴露,站在窗前,可以說「你不喜歡看可以不看」嗎?警察一定會干涉,肯定是刑事罪行。
當然,露多少是美感、露多少是性感、露多少是Distasteful、露多少是犯罪,那是有從 A 到 B 的一條長長的Scale,每個社會不同,與時俱進,並非一成不變的。
但是,在每個特定的時空,有「大致上可以接受」的標準。
我們身在21世紀,不能用19世紀的標準來指責少女穿膝上6寸的短裙是「淫邪」;也不能用也許在22世紀人人露出大半個屁股的標準,來贊同現在露股低腰褲。
或說:人穿衣服的自由,跟抽煙不同,二手煙不想聞也得聞,但我穿甚麼沒有強迫你看,你不喜歡看可以不看!
真有這麼簡單嗎?別人也要先看到,才決定把視線投往別處啊!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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