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選舉,新聞層出不窮,其中一件是參選人士的拉票手法:某政黨出動旅遊車,把一批批的選民載到投票站,並有明確指示,叫他們集體投給某些候選人。
民主選舉遊戲規則,助選人口頭上勸別人投誰不要投誰的票,絕對合情合理;只要並非涉及金錢或物質利益為報酬,就不會構成「賄選」罪行。在上述的情況,就算在車上途中,聯絡負責人斬釘截鐵叫人投票給誰,也不算犯法;但是假如有安排投票之前或之後請他們飲茶食蝦餃燒賣,也是賄選的了。
至於有政黨派給投票人「貓紙」,上面寫了投 X 號的指示,這和口頭指示沒甚麼分別。(P.S. 網友示茫說香港有法例禁止,見留言版) 話說某政黨怕那些阿公阿婆丟了,甚至把貓紙貼在他們的手心。有人拍了照在網上公開,稱之為「掌心雷」!網友問:這算不算是犯法?可否去廉署舉報?
在西方民主國家,投票站外時常站滿各候選人的支持者,作其最後的拉票努力,把「教人投票」的How To Vote Card (如上圖)遞給正擬進入票站的人。內容當然是勸你選哪個不要選哪個候選人了。你手拿一大疊,投完票出來,門口就是一個垃圾箱,給你扔掉這些廢紙。
西方國家的選民,一般文化程度較高,投票給誰應該心中有數,這些卡能發揮功用嗎?
以澳洲為例,是很有用的,只因選票很複雜難填,很多人都不大懂得!
香港的一個選區可以多至有七八個議席,澳洲的選區劃分較小,每個選區只有一席。不過候選人就可能很多,十個八個爭一席的很常見。
在香港你投給某候選人,如果他不夠票當選,你的選票就成為廢票。澳洲則你要在例如9個候選人當中,由你的首選到最不喜歡的候選人,由1排到9,其中有些小黨或獨立候選人,是你聽都未聽過的,例如甚麼「釣魚黨」、「反移民黨」都有。
點票之時,如果第一輪點票,劃「1」選某人的票已經過半數,便可順利當選,不過很少有人這麼順利。通常要再點其他選票的第二、第三......選擇,再行配票,直至有人過半為止,通常第二輪點票便有結果的了。
內有玄機:例如第一輪點票,頭三個最高票的是自由黨候選人得票42%,工黨候選人得票35%,綠黨候選人得票15%,沒有人能衝過50%當選,但是第二輪點票時,原來很多綠黨的選票的第二位是寫工黨的,結果就是工黨反先,以52%對自由黨的48%,工黨候選人贏了。
選民的在票站裡怎樣劃票,當然是個人的決定,不一定要跟哪一方的建議;但那些 「教人投票」卡,還有相當的影響力。太多選民不大用腦,只是認著自己支持的候選人或政黨那張卡,依樣畫葫蘆的照抄。
選舉之前,政黨之間有很多檯面上和檯底的交易,利用「教人投票」卡這工具進行「換票」。理念相近的候選人或政黨,互相協議,在「教人投票」卡上給與對方好處。
那些小政黨候選人,當選的機會很微,但是靠這個利益交換的機制,也可以影響到選舉結果,得到當選議員日後對該小政黨主張的政策的關照。
(*上圖的右邊紅票部分,是另一回事,以後有機會再談)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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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選區,最大者有九席,最細者有五席。
回覆刪除在有9席的選舉,如果有十幾廿人參選,機率也比澳洲的多人爭一席的好。
刪除合理與否可另行討論, 但根據香港的法例, 選民的確是不能把指示投票給誰的紙張帶入票站, 否則該選民便屬違法. 如果在街上獲派宣傳單張然後進入票站, 應該沒問題, 但類似「掌心雷」, 甚至投票時拿出紙張, 一面看紙張寫了什麼號碼然後一面跟著吸印, 就一定是違法
回覆刪除至於澳洲的"投票卡", 我估計大概是澳洲要求選民要填寫全部選擇, 如果少填一個都當廢票, 但實際上一般選民只會考慮第一選擇投給誰, 最多會考慮第二、第三選擇, 去到最尾諸如"林依麗"、"是旦男", 根本不會有人再花心機去研究, 倒不如跟第一選擇的候選人的指示便算了
香港有這條法例嗎?這就要注視了。
刪除示芒﹕
刪除以下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全文﹐我查看了一次﹐我十分懷疑你的說法。既然你說違法﹐請指出哪一條。
http://beta.hklii.hk/hk/legis/ch/ord/554/s11.html
反而﹐Chris sir說的問題確有法例可援﹐是條例第11及12條。
應該是指在「投票所內」不能展示任何宣傳物,而紙上的「人名」、「數字」也可以視為宣傳物。票站人員會勸籲收起,但不會起訴。
刪除香港候選的門檻低,引至候選人太多,若真要學澳洲的排名方法,廢票一定比現在多。
回覆刪除另,候選人多分薄了票,也令結果預測性低,時有令人出乎意料的人入/落選。
香港現時的制度,對有地區基礎,有錢作小恩小惠,可以操縱大量盲票去向的建制派,特別有利。
刪除我上次投咗釣魚黨。如果後撰人得票過咗某一個百份點,每一張票可得幾元政府資助。所以一些後撰人不做拉票,睇下有冇人投錯比佢。傳說Polly Hanson至富之道。
回覆刪除Pauline Hanson當年聲勢浩大,很多是義工,賺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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