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心之所安

圖片借用自網上
上星期六大清早有事外出,看見屋外的車道上旁邊的草地,有一個不知道是誰遺下的手機。

因為我要趕時間,必須馬上決定怎樣做。

甚麼都不做,置之事外?

物主可能行下行下,發覺不見了手機,一路走回頭找的。

也有可能由其他人發現,動了貪念,順手牽羊......

既然東西掉在我的門口,我決定負責追尋物主。如果找不到的話,可以按照電話顯示的網絡交給該公司,他們自然有機主的紀錄。這件事,要等我下午回來才有時間搞。

機主不見了手機的焦急心情,我曾經此苦,很理解的。不過也沒法了,主意拿定,於是把手機拾起,放入屋內。

下午回家,開始偵查;好在手機沒有設密碼鎖,先看手機的通訊錄,有沒有 Home 這個名目,沒有。 再看通話記錄,一大串,其中有個最頻繁的,前一日才打過,應該和機主最熟絡。若果用手機打過去,對方看來電顯示,應該知道機主是誰,可以請他通知機主失機的下落。

這還有要兩個條件:機主沒有馬上向網絡商報失鎖機致令不能打出,對方有把這個手機的號碼和機主姓名記載通訊錄之內。

一試,果然打得通,我馬上自報名字,講明原委,對方大喜過望,說機主是她朋友,正為失機發愁。我告訴她我的地址,她說翌日回來取,我說我不在家的話,就把電話放在門外的信箱,你來到時自取好了,她千多萬謝。

翌日我正要開車離家,一輛陌生汽車輛翩然而至,女司機問我「這裡是不是XX號?」我說是,她說是來拿電話的,告訴我她是住在100公里外的Toowoomba市,前日載朋友來我家附近找人,路上掉了手機。

舉手之勞,可以幫到人,又可以動動腦筋 problem solving,自己心安,值得做的。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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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則留言:

  1. 既幫得到人,自己亦安心,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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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還有一點道德哲學的思維,暫時未理順,所以文內沒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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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期待網主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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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ike Chan清晨7:49

    Chris, 不如揾份Part time 私家偵探做下,消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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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時間都不夠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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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梁sir你真壞,人地正為失機大喜過望,有晒籍口換鬼咗部老爺機,係時候入番部iphone 6,點知你一個奪命過魂call,教人好夢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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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aymond上午9:36

    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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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般我會保存個電話,然后找個鄰居做個見證,我唔會打開個電話,或者等他們打電話來,然后在我家的屋邨SUBDIVISION的各個郵箱貼上通傳單,再在遺留的機位樹立一個牌仔,我住在內街這些機會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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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帝會紀錄這一件善事 , 一分努力一分回報 , 你的願望 , 其中一個會好快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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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只是覺得應做就去做,都沒有想過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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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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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為何不交給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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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Do you think it can happen in HK? - pick up and return. I really doub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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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類舊款手提電話,相信在香港沒有幾許人會執起來,交到差館,等候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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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你來說是小東西, 但可能對別人很重要, 所以物歸原主是好事.
      至於歸還的方法, 相信 Christ 有想過不同方法, 此是較直接但又有點不太好的地方.
      所以不明白為何不交由警方處理, 一了百了. 當然, 如果警方是不可信的又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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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澳洲警方大致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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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t can happen in HK! I lost my phone in a bus and got it back from the lost & found dept of that bu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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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口水多過茶,講就天下無敵,做就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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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明做到啦,你講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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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半個鐘前發生的. 剛打完風, 番工途中, 的士上有把遮(平價的), 選擇: 1)不理; 2) 俾司機; 3) 取去自用. 我選3), 走, 放公司遮架備用. 各位會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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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取去自用」,嚴格來說因拾遺不報,已犯了「盜竊罪」〈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把手機拾起,放入屋內」,梁 Sir 唔怕被人誤會拾遺不報,水洗都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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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雨當然是1。 下大雨就3。
      不過話低聯絡電話俾司機知道,講明是借的,有人搵就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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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同我定, 我是放在屋的外圍之內,大閘欄柵的內沿,問起亦解得通:「不執起,我架車實碌爆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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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落大雨就「取去自用」 , 用完即棄 , 乾手淨腳 , 咁細機會你都斷正 , 可即去買六合彩 , 中的機會很大 , 此是香江亂世求生術 , 嗚 ! 我承認我墮落了 , 再不是97前的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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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做好事都要識做,不然會變了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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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很簡單的事,上面我己經講過,揾個見證,寫個告示在執拾地點先,然後你做乜都得,唔使樣樣事都要揾警察,唔得閑有更重要的事咪唔好理住,呌鄰居幫手搞掂。
    上星期我泊架車在COSTCO的停車場入去買午餐,泊車時車頭前面喺無車泊的,十分鐘后出來,嚇一跳我架的車的車頭凸出的BUMPER被前面剛泊的大貨車撞貼咗並食咗成三四吋,心稔呢次麻煩啦,在美國私人PARKING LOT警察係唔管的,所屬的COSTCO又會話唔關佢事,當然我用我的垃圾手機拍照,然後找到兩位泊附近車的人做見證,兩位也幫手拍照,我也走入COSTCO找人帮手,我又要睇實架車,怕個車主走人,COSTCO的經理說你自己搞掂唔關佢地事,后來我睇到車頭坐位有份收據有COSTCO的會員號碼,個經理呌我唔好抄低,又話可能喺你自己撞到他呢?真吹帪,我又發現有張其他公司的驗眼佈告,我稔個車主司機肯定入咗去驗眼配眼鏡,得咗成半個鐘有多外面熱到死,我自己走入去揾佢,他在房間內驗眼,完來佢睇唔到嘢(一笑),出來最初佢梗系唔認,后證據上系佢錯佢都說了幾聲對不起,佢BACKUP架車后,原來佢部貨車的車頭鬼面系凹咗的,刚剛將我架車凸出的BUMPER食咗入去,我自己開架車發現一切正常,我的BUMPER因為有伸縮位所以看不到有任何痕跡,他給我名片,再給我50元,真虛驚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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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I picked up a mobile phone in a park close to Carindale. I took it to the police station. I did not want a stranger to come to my house to pick it up. The police could find the owner so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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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Chris , 我會叫叫機主取回 / 交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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