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二次創作文化

最近香港立法會討論「類23條」的版權修訂法,網友擔心該法例會使「二次創作」諷刺時弊的文化,就算原作者不提民事訴訟,也成為警方可以起訴的刑事罪行。

有網友舉出美國當代普普藝術(Pop Art)大師Andy Warhol為例,說明該法例不合時宜,扼殺創作。

其實二次創作文化,中國古已有之,羅貫中惡搞正史「三國志」,寫成更多人讀的「三國演義」。三國演義傳到日本,有些作家更實行三四次創作,小說、漫畫、遊戲、處世理論等等,可以作為一輩子的寫作生涯。

其他根據一些「原著」二次創作的戲曲、電影、舞台劇、電視劇更是不可勝數了。黃飛鴻故事,拍了近100齣;另外又有古為今用,古代背景和人物卻講現代潮語,例如:星爺的「西遊記」、梁朝偉、王菲的「天下無雙」、鄭秀文的「鍾無艷」等。有些用時裝來演古典名著,例如白燕和李麗華都演過穿洋裝坐汽車的「新紅樓夢」。

講開又講,一般人熟悉的,是任劍輝演梁山伯,配搭芳艷芬的「梁祝恨史」。現在同大家分享一齣任姐和黃超武主演的「新梁山伯祝英台」。

一開始,片頭音樂,赫然是華格納的西洋歌劇「女武神」(Die Walkure)著名一段,已經嚇人一跳!

跟著是婚宴的場面,祝英台(任劍輝)穿摩登婚紗(夠騎呢呱?) 和梁山伯(黃超武)結婚。穿西裝的梁山伯向來賓講話,痛斥封建制度妨礙戀愛自由,鏡頭一轉,才變回古裝世界。

電影要任劍輝「扮」女人,認真惡搞,對白任姐自己講,但唱段要找個花旦代唱 ,到了祝英台「扮男人」上路求學,才回復她的「真聲」,還唱20世紀的時代曲旋律「滿場飛」(前文介紹),哇哈哈!

捍衛創作自由,我們堅決爭取豁免二次創作的刑事罪名。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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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則留言:

  1. 否則就似歷朝文字獄, 以言入罪機會就大了. 人民寫反詩, 反畫, 甚至做反劇只為瀉民憤, 諷時弊, 甚至抗苛政. 下一步就要官逼民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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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寒冬前的「霜降」,香港人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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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生日歌都有版權,是不是以後唱生日歌政府都可以「代」版權人出面告我?

    根本政府就想借此立「半廿三條」,信佢一成雙目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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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還說香港是「國際城市」,黐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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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學,
    我服了你。可以每一天都諗野出來講下。我跟你的東西已經幾個月,你好像只有休息過一天。
    揸筆搵食之人。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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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興趣....還有大家的回應是鼓勵。
      要是為搵食,寫不出都要寫就很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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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aymond下午2:08

    或許,香港特區政府立例的目的是要保護權貴,免他們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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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大可能是,怕上面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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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保護版權目的為何?是希望創始人心血不致枉費罷?
    就是希望他們努力取得的成果、利益得到保障,因而(最重要的)讓人們願意從事創作;讓新事物產生;讓文化更豐盛。
    但是,矯枉過正,適得其反,令人們畏懼嘗試;令多樣化的可能減少;令文化難以演進。
    此等現象,可笑!

    版權條例立法原意為何?是為保護版權罷?
    就是鼓勵創作,打擊創作精神的破壞者。
    但是,成為當權者工具,修改到被用來保護既得利益者,打擊創作,甚至打擊異己。
    此等現象,可悲、可恨!

    倘創始人被尊重;若其成果、利益得到適量保障,這樣不至於扼殺創作精神,靈活處理不是更理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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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護版權?特區政府邊有咁神心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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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算唔講香港。家下版權實在太過。

      一個人死咗,重可以創作嗎?點解要保障到作者死後七十五年?呢啲叫鼓勵創作?

      保障出書在生之年二三十年實在够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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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好像一般慣例是出版後50年,如無出版過是作者身故後50年。
      版權收入養埋他們孫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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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根本是以言入罪!收緊言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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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香港政府 D 倒行逆施政策真係令人有時光倒流之感, 直頭好似返去古代 “朝廷昏暗, 國之將亡” 嘅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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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實話,我一早都不相信會有一國兩制50年,但想不到十零年都捱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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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米芾、鄭板橋,個個D作品拉得燒得,現存王曦之遺作,其實唔少都可能係出自米芾之手。自古以來,有邊個劃過畫既人未抄過畫?邊個寫書法唔係臨摹古人? 不能加筆减筆,還可跳過作者,直頭係設立東廠,等D公公可以興文字獄。上街? 分分鐘個個都係朝廷欽犯,你敢就名正言順拉你。等如著件衫比人拉走的,都大可像第一天新聞,話有其他案件原因拉人,點知再看係幾年前的告票。頭條拉欽犯,再收埋邊度講翻原來係壓蛋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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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人自己當家作主」,原來仲衰過做殖民地個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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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實二次創作只是一樣,有另一個更大的問題一直被人(刻意)忽視,

    就是日後在香港,如閣下這樣貼YOUTUBE的LINK,是為向公眾傳播,在未經版權人同意下把作品向公眾傳播,是刑事罪。

    政府雖發新聞槁,話這樣無問題,但因之前法庭有案例,貼LINK是介定了為向公眾發佈,所以可以肯定貼LINK日後是刑事罪,差在政府會不會亂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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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免有人話我亂講,以下是案件編號,各位可自行查閱
      案件編號: KTCC30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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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幾日,網上都少晒D惡搞諷刺了,特區政府呢招真係惦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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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抵香港人死,引狼入室,關人隱事?

    以為狼振英係救世主,點知佢係打着紅旗反紅旗,救世未到先來大審判,等啲一眾無腦低下層、憤世假社工、無知肥師奶、自私自大中產等等一齊攬住上吊。

    不過,佢當選都有個好處,香港早啲玩完,如果選唐伯父,香港人就要滾吓滾吓咁慢慢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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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唐伯父的糊塗品性和低劣能力,又怎能頂得住北風,捍衛香港的利益?
      不過,不會像狼英的撲上去獻媚就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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