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好做唔做的澳洲傳媒

一個人犯了法,經過警方偵訊,提控於法庭,如果裁定有罪,便要接受應得的刑罰。

澳洲已經廢除死刑,通常是罰款或監禁,判終身監禁的少之又少。

即是說,通常監禁的期限滿了,犯人便要放監,享受一個正常人的自由。

如果他死性不改而再犯的話,便要重新偵訊,提控於法庭,法官得因他死性不改,為社會的威脅,加重刑期,這是另一回事了。

我在「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文章中,曾提到:「我發覺澳洲沒有甚麼本地大新聞,傳媒很obsessed追那些甚麼由受害人爆出,幾十年前某教會孤兒院的牧師、神父或修女虐待和性侵犯的案件,大事渲染,不停地報道,達到變態的程度。

對那些犯了非禮兒童、強姦婦女的嚴重罪犯,在他們獲釋之日,往往大事渲染。那些記者大爺,把陳年舊帳都翻出來,然後文筆之間,明示暗示這個人是多麼的危險,一旦回到我們中間,對兒童和婦女真是一個計時炸彈,隨時會重蹈複轍。

到底他們想怎樣?是要刑滿還不准他出獄嗎?還是要出獄後要警方嚴密24小時監視他?我相信警方會Alert及關照分區警署留意一下他的行動,24小時監視,卻是違反公民權利的行為。

我認為傳媒這樣做,真的有點譁眾取寵,而且不問好歹假定人家不會改過自新,擺出姿態要趕絕,要人家住到哪裡都被人歧視,找工作自食其力也有很大困難,真是「好做唔做」!

我知道香港轟動一時的「紙盒藏屍案」的被告歐陽炳強,服刑二十多年後出獄,教會機構輔導和照顧他,為他安排工作,又有一位教會姊妹肯和他結婚。想到這一段新聞,我覺「香港人情薄過紙」,也有溫馨的一面。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2 則留言:

  1. 我看不到溫馨的一面。 Charlie Manson﹐也找到一群少女去跟他一起去殺人﹐有些殺手背後也有不少fans。為了自己一刻的滿足﹐而不顧別人生命的存在﹐是否對不人道者也要富予人道立場? 人﹐是否犯任何罪也可得到赦免? 我答不到。

    社會﹐其實只要大家關注不到﹐犯人重判輕判也不是問題﹐因為不幸就像必然的﹐總在身邊盤纏。公眾的記憶也是短暫的﹐生和死﹐對與錯﹐從來也不重要﹐他們只關心身邊的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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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的,真的很複雜。
    不過我相信釋囚也有人權,趕絕他們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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