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辯護求情理由

據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被控犯法的人也有人權,得聘請律師幫他們辯護。在英國式的司法制度之下,沒錢聘不起律師的被告,政府會指派律師為他們辯護。

我經常看報章上的法庭新聞,留意到一些律師的辯護-----有些是不認罪,有些是雖然認罪,而在懲罰方面希望法庭考慮輕判的。

辯護理由可能是實情,但看得多,都幾好笑:

被告犯案之前飲了酒 / 吞了藥,行為不由自主。

被告有一個不快樂的童年。(不開心是很慘的)

被告父母離異,自少缺乏家庭溫暖。(社會的錯)

被告長期被人虐待 / 欺凌,導至思想偏激、行為極端,其實他都是受害者。(係囉,人蝦佢,佢蝦人,好自然)

被告犯案之後,深感後悔。(如果不是被控,不知道他有多後悔)

被告深感困擾,現在茶飯不思,且有失眠。(待審期間,難道歡天喜地乎?)

被告精神不穩,有憂鬱症、自毀/自殺傾向。(撼頭埋牆丫,笨!)


被告已主動尋求治療,自願登記了進入 XXX 中心。(獎勵下佢好唔好?)

被告已經參加 XXX 課程,以糾正其行為。(同上)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23 則留言:

  1. 好多理由都只係藉口
    第一次初犯都好勉強叫講得通,
    但如果再犯, 特別係強姦犯個D, 真係無理由可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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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犯罪的 cause和 excuse,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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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嗯。 每个人都有权得到法律代表(legal representation). 而且,想深一层,其实送他们坐牢也未必可以解决问题。监狱里面都不是善类。。 可能本来没问题的人,都变得有问题。
    我就读第四年的双法学商科学位,最近有个机会跟地方法官做工作体验(work experience).原来昆士兰有个Murri Court, 它是专为土著的刑事犯而设。基本上,那些判有罪的可以在坐牢期间向这个法庭申请一个保释课程。而这个课程会教参加者一些能谋生的技能,好让他们在做完牢之后自力更生。我觉得这个满有意思。
    其实很多法律工作人士也关注到法律程序对人的影响- 最近几年他们都在研究“治疗法理学“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http://www.aija.org.au/research/australasian-therapeutic-jurisprudence-clearinghouse/the-concept-of-therapeutic-jurisprudence.html

    不知阁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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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謝你的資料,增廣我的見聞。
    現在的概念不在是以前簡單的「監獄」,是「懲」和「教」並重,這個比較文明。
    一般人不了解這點,總覺得犯了法就要重罰,罰到他們不敢再犯;重一點罪的就最好判終身監禁,眼不見為乾淨,以後都不會害人。
    有些傳媒缺乏題材,聳人聽聞。戀童犯坐了十年監出獄,記者繼續窮追猛打,說他們又回來了,很危險,煽動群眾要求繼續監禁他們。
    但是社會資源有限,根本不能負擔這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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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也有不少案例指被告有宗教信仰或是名校優異生(原本係好人一個黎架),正好與Chris兄所舉的例子相映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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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時失足、為勢所迫.....又是社會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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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知道你有沒留意香港的?
    之前有過幾個更可笑,包括上面提及,港大博士偷怕人裙底,事後製網頁教人不要這樣做,官稱是難得的好人、皇仁生非禮空姐,因學業成就較高,供詞較為可信、陳以誠醫生兒子犯風化案,但因要去英國留學,官不忍毀其前途......還有因會考/教會加分的,真是多不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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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係呀!又係社會既錯!總知佢地就冇錯囉!真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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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chengandrea,
    這些判決很寬大仁慈啊,希望強國學得到三成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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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力,
    一切都賴社會,社會又不識得反駁他們的,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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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香港代表:

    1. 被告家境優良,接受良好教育,改過自新的機會較大。
    (教育良好不是更應明白不可犯法嗎)

    2. 被告在拘留其間成為了教徒,洗心革面。
    (...... 臨急.......)

    3. 被告需要考會考。
    (......................................)

    4. 被告成績優異,熱心公益。
    (......................................)

    5. 這個是病人,不是壞人!
    (......................................)

    個人認為,以上的「求情理由」(或輕判理由),比起你舉的更精彩,而全部都是香港曾發生的真人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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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超英趕美,值得香港人「驕傲」,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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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chengandrea, can you quote the sourse of "陳以誠醫生兒子犯風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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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係,如樓上所言,經常讀到:「被告已經信教,現在是重生的人」。
    信會可真是有教無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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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包括台灣綁架白冰冰女兒後撕票的陳進興、香港的悍匪葉繼歡。
    一個人如果真心悔改,其他人應該接納他;不過難保有人借信教來過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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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太多犯人在犯罪後忽然信教,十之八九是想減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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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我只敢說「有些」,如果說「十之八九」,教徒一定奮起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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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你上面講啲例子多數喺當值嘅,一日要做幾廿單咁上下嘅case(不外乎喺排期等審/申請擔保/認罪就求吓情等等)。所以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多數都喺咁依講幾句叫做有個交代。雖然明知都冇乜用㗎喇,但佢哋冇理由連嗰啲啲都唔講㗎?佢哋又唔會好似啲私家嘅咁跳草裙舞,因為如果單單都咁跳嘅話,分分鐘全世界都唔駛收工都似。

    其實私家嘅斷鐘計,收得人錢就點都會跳吓草裙舞比個客睇,有理冇理都噏一大輪有咁creative得咁creative。個客睇完場表演,就算要茂,心理上都會覺得佢哋已經盡咗力。

    致於個理由喺咩都好,依家大家坐喺度好哋哋就講得口響。如果大吉利是要比人拋入去剝奪自由嘅喺自己,生死存亡之間,十個著咗九個半都會無所不用其極,有咁誇講得咁誇,有錢嘅咪搵醫生證明自己有情緒病/痴呆,無錢無嘢講或者唔識作嗰啲咪連上面嗰啲明知都冇乜用嘅理由都要攞埋出嚟搏一搏㗎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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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到了反正Nothing to lose,不講白不講的情況,也惟有這樣搏一搏那一天法官心情靚,大發慈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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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嗯,我也應該巧言令色一點。
    替你樹立敵人我也不好意思,「有些」就「有些」吧。

    上面那個留言隨你處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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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唔o岩講過姐,無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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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香港亦流行過"因工作壓力大而犯案"為「求情理由」(或輕判理由),或被害人是"好爸爸/好兒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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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要發揮創意的。
    法官聽了不知道好嬲定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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