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一件這樣的怪事:
朋友出外之後,歸家發覺已被匪徒爆竊,點算之下損失一批財物,這個澳洲不幸是很平常的事,報警之後能找回物品的機會微乎其微,有買保險的人會去Claim賠償,沒有的話自嘆倒霉而已。
澳洲警察一向遭人批評,除非是牽涉人命,電話報警通常是很久或根本不派人來,效率極低,今次可謂爆大冷了。
朋友失去的東西,其中一個是手提電腦。原來賊人把從布里斯本偷的東西拿去墨爾本的當鋪賣掉,有人去當鋪看二手貨,買了回家,開機發覺原主人的資料還在裡面,懷疑是賊贓。這個好市民於是報警,一查之下,由於朋友有名有姓也報了警,而且做事一向細心,連電腦的Serial Number都有紀錄一起落了案,很容易便由警察追尋到原物主就是他,最後打電話給他,你的電腦找到了!
那麼物歸原主了嗎?不是。
那個好市民用錢買的二手貨,還忠實向警方報告疑有別情,難道要他白白交回,損失了金錢?
警方說他可以保有這個電腦,只是通知我的朋友,你想要回的話就須向「新物主」購回。
可怒也!那豈不是找到電腦也沒用,朋友還是要損失一筆嗎?
當然,最理想的結果是捉到匪徒,要他回吐買機的錢,那麼新舊物主都損失較少了。
但是,假如始終捉不到匪徒又怎樣?
就算可以緝獲匪徒,他錢已花光,還無可還,只有坐監抵罪,還是新舊物主之中還是有一人要損失。
審死官,此之謂也。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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