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賭博有害無益,眾人皆知,不用在下喋喋。
以前在香港,我頂多是打打100港元一底的8番麻將,以及在賽馬日下注一二百元,僅此而已,絕不傷身;來了澳洲之後,兩者都已經沒有沾手十多年了。
想起賭博累人的事,當事人要受牢獄之災,有過兩次把我牽涉在內,所以我的感受尤深。
第 一件是我在80年代於警署工作的時候,鄰房的一個「三粒花」總督察,經常豪賭。他身上的「碼頭」可真厲害啦,腕上戴的不是「伯爵錶」便是「勞力士錶」,其 中一隻白金勞力士,據同事說,是真正的Platinum,不是普通的White Gold,價值近20萬港元!(當時我的一隻勞力士「鋼王」,僅售5000餘元吧了)
一天我回到警署上班,聽到同事說,大件事了,X Sir涉嫌偷取夾萬的錢,指揮官已發出通緝令!
原來早一天的下午,有庫房的人員來警署突擊檢查夾萬。據聞X Sir當時還在辦公室內,聽到庫房大佬已經殺到報案室,馬上換衫離開不知所終,庫房的人員核數後發覺情況有異,馬上用紙條封了他的夾萬,並報告警區指揮官。
當日稍後,X Sir帶著約20萬元的現金回來自首,被警署拘留,問訊後落案控訴。
據他說,是因為一時疏忽,夾萬內的保管的保釋款項超過了限額,未及轉交庫房,昨天忽然有人來查,恐怕被責罰,情急之下乃全部帶了回家;想了一晚知道做錯了,現在把款項歸還,希望上級寬大處理。
上司顯然不相信這套說話。
為 甚麼這事會把我牽涉在內呢?原來一間警署之內有很多個夾萬,報案室、一些總督察和警司的房間都有,用來放保釋金、證物等等,而每個夾萬有其放置物件價值的 限額,負責之警務人員須保存完善的紀錄冊。 我是警區行政主任,要每三個月「突擊檢查」每個夾萬一次(除了警司那些),因為警區內有三間警署,一共有十多個夾萬,也夠我忙的啦。
通常我會依照上司定下來的慣例,向夾萬的「主人」索閱紀錄冊,然後隨意抽樣五件物品叫他拿出來,互相核對無誤便簽名作實交差了。
X Sir的夾萬原本的現鈔限額是幾萬元,為何會有20萬之多?原來報案室的夾萬限額更小,假如「爆棚」便會放入他的夾萬,他的夾萬也爆棚時,便要上繳庫房。 X Sir的情況是來者不拒,根據記錄是前前後有近20萬的款項進了他的夾萬,但可能他沒登記在自己的紀錄冊中又不上繳,並且私自挪用了償還賭債。
於是我被傳召上法庭,向法官交待我的檢查方法,只是作供了半個早上。可能法庭也覺得,我是依正上司的指令來做,我的業餘抽樣「突擊檢查」查不出,也不關我的事,所以沒有再提訊我。
過了一段時間,聽聞X Sir被判有罪,要入獄,並且被警方革職。(明日續)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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