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常常講的:「法律不外人情」。這句話,大多是用來要求政府部門處理他們的事務時格外施恩,給與通常得不到的方便的時候說的。
幾十年前香港,有個很出名的威爾遜裁判司經常見報;威官宅心仁厚,不時把警察拘控上庭的小罪犯警告了事,當庭釋放,有時還考慮到被告犯案是因為經濟困難,從法庭的「濟貧箱」之中,拿出款項贈送,主控的警官真是啼笑皆非。
80年代我任職香港警務處時,也見到有Superintendent's Discretion的慣例,即是考慮到有些青少年犯案,有時是一念之差、年幼無知,倘提控於法庭,一經定罪,永留污點,勢必影響一生。警署內的警司或以上階級的警官,有權酌情取消控訴,只是把犯事青少年申斥一番, 並當場敦促其父母,以後須嚴加監管,不得再犯。
這是不是「法律不外人情」?
我並非「讀Law」的,不敢斷言。我只覺得威爾遜裁判司和執行 Superintendent's Discretion 的警官能夠這樣做,也是根據法律賦與他們的權力,不是單講人情的吧。
不過假如執法者公事公辦,不知變通,樣樣執正來做的話......
澳洲昆士蘭州的法例,倘若有救護車響起警號,正衝鋒陷陣馳往執行任務時,在前的車輛必須讓路----或轉線,或停在一旁,甚至於駛上行人路,否則會遭檢控。
去年就有一個駕車人士,停在紅色交通燈前,後面有響起警號的救護車馳至,他於是向前駛出,越過停車橫線,讓出空位給救護車通過。他事後收到電眼拍攝證明他「衝紅燈」,由電腦發出的告票,還要在駕駛執照管理系統上扣他3分!
他當然不服,與有關當局理論,終於得到當局豁免罰款,但是那3分扣了就是扣了,沒法取消!
這個星期,澳洲有一家像香港「豐澤」一樣出名,全國有幾十家分店的家庭電器零售集團,宣佈營運困難,由清盤官接管。周轉不靈的原因也夠滑稽,是去年有一個僱員從公司偷了二千萬澳元,這個不談了。現在所有付了訂金和付清款項,等待送貨到戶的顧客就慘了,因為一切存貨都已依法凍結,訂金和貨款沒得退,你們位列大大小小的「債權人」隊伍之中,等清盤吧。
其中有些顧客,錢是給了,眼光光的看到要的物品在店內,掛上「已售」和買主的姓名的牌子,就是不能動那屬於自己的貨物分毫。
記者訪問這些顧客,他們鼓噪不已,可是又有甚麼辦法?
法律不講人情。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法律不外乎人情及法律不講人情,總勝過金錢戰勝法律。2005年,小弟陪太太回印尼探親,太太多留數天。小弟回港那天,太太送我到機場。那時,當地政府已規定只有旅客才能進客運大樓,門外有軍機把守。我問怎麼辦?太太說:給軍警一點錢就可以了。
回覆刪除改正錯字:
回覆刪除軍機應是軍警。
Raymond,
回覆刪除此風一長,變成「不給錢就給你麻煩」,那就壞透了。
我也不是唸法律的﹐但好像法律說如果貨物的貨款已經付清而且有明顯標示買家資料的貨物是可以拿回的﹐就是有特別指明某件貨物是某某人的話﹐這件貨物將會當作代存倉而不是該公司的貨物﹐清理以後買家是可以拿回的。
回覆刪除另祝chris兄喬遷之喜。
Grumpy,
回覆刪除希望如此。
我是看報紙這樣報道的,真陰功!
據聞,泰林倒閉後,已付貨款但未取貨的顧客可以取回貨物。
回覆刪除Raymond,
回覆刪除最新消息,澳洲這家公司的清盤官宣布,正洽商新買家接手,已付款的顧客會在日內收貨。
全國有幾十家分店的家庭電器零售集團-- > 呢間公司不會是"眼鏡人"吧?
回覆刪除NZ 的 Hill and Stuart 亦都清貨,賣完就全線結業
是 Clive Peeters, 以前在 Melbourne 時常聽電視賣廣告 "Clive Peeters, e-e-easy!" 在南澳沒有分店, 好一陣子沒有聽過了。
回覆刪除Alan Koon,
回覆刪除Guybrush Threepwood說得對。
Guybrush Threepwood,
回覆刪除謝謝!
法律不外人情是人冶,中国人是意想混淆不清一大族,可悲.中央政府就是中央政府,為什麼爺前爺後,恐龍孔子思想.
回覆刪除wiki,
回覆刪除「法律不外人情」這個概念很含混!
一地法律(法例訂定和法官判案)反映該地價值觀念和道德標準。個人認為,若說「法律不外人情」,談的是其他東西,根本不是法律了。
回覆刪除Hey, Chris,
回覆刪除It was me, the 4:24. Didn't mean to be an anonymous message but hit the send key before I could finish.
Rosa
Rosa,
回覆刪除「法律不外人情」似乎是中國老百性的願望。
「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認為原意應是指法律規條的確立,本身就是源於人情世故、對習俗的追認。所以法律應該不會違反「人情」的判斷。
回覆刪除方潤,
回覆刪除到了現在,一般人就用「法律不外乎人情」來做請求豁免限制,或給與例外考慮的「不成理由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