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法律的訂立,可以參考該社會的一般道德觀,但法律和道德之間不能劃上一個簡單的「=」。
雖然有些「泛道德主義」者,如香港的明光社的壓力團體,希望爭取藉法律推廣他們主張的道德理念,但是法律不能就等於道德----通常法律會比道德規範寬鬆一點,法律對國民的行為不會像家長管兒女一樣,管得那麼細微和嚴格,否則就是擾民的法律,執行起來也有相當困難。
例如:澳洲法律禁止重婚,即是不准有了註冊的妻子的男人再跟另一個女人登記結婚;法律禁止男人虐打老婆,但未至於立法禁止男人夜歸;法律禁止醉酒駕車,但不能禁止有人醉酒。
法律是定一條劃定「甚麼事不可以做」的底線,底線之上的行為雖然都不算違法,但甚麼「可做」、甚麼「應做」和「不應做」,有很大的考慮和抉擇的餘地。
所以,並不是「不違法」的事情,就可以隨便做,要考慮行為的後果和其他人的感受。
早些時,本版文章「澳洲妓院廣告」 ,提及在本地一家中文報紙的妓院廣告,該版位於該報較後的版面內頁,雖然是「合法」,我認為這樣已經是讀者對一份免費取閱的家庭報紙的容忍極限。
本市的「移民鏡報」,在6月26日、7月3日和10日都把那個大彩色廣告,充當頭版的半版,我就認為大大不妥!
妓院雖然是合法行業,但是政府發牌有很多規定,經營該行業的Publicity方面,有很多限制。我文章講到的,門口的大小和招牌的設計也是要克制和低調。很明顯,此乃政府准許他們經營的基本原則。
妓院可以在報紙登廣告,但是怎樣登法,政府一定有所規定。移民鏡報這樣做,其中有否違法,司法機關自然會處理。
作為布里斯本一市民,我對這個頭版廣告極感不滿。我在此呼籲:有報紙放妓院廣告做頭版的一日,華人社區的讀者不要坐視不理。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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