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8251016347326208885..comments2024-02-16T16:24:09.472+10:00Comments on 子貓物語~~附庸風雅: 教義與法律Chris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0133122741874926109noreply@blogger.comBlogger76125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32845273663427683482014-05-23T08:55:05.388+10:002014-05-23T08:55:05.388+10:00" 就算有人能證明,現世上所有宗教都有問題,都不能證明沒有「神」。"
對教徒這..." 就算有人能證明,現世上所有宗教都有問題,都不能證明沒有「神」。"<br /><br />對教徒這種說法 , 很俗人的回應 , 眼見為實 , 你叫「神」出來亮相 , 叫不出即是沒有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15659981206006914182014-05-22T21:56:11.720+10:002014-05-22T21:56:11.720+10:00謝謝 梁 Sir 一直容忍。謝謝 梁 Sir 一直容忍。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36357787138179724572014-05-22T21:28:09.505+10:002014-05-22T21:28:09.505+10:00取回了。blogspot 的spam 好做唔做。
好啦,大家都累了,到此為止。取回了。blogspot 的spam 好做唔做。<br />好啦,大家都累了,到此為止。Chri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13312274187492610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38793812422414958502014-05-22T20:20:42.263+10:002014-05-22T20:20:42.263+10:00個 post 又消失了 !!! 煩請梁 Sir 取回。個 post 又消失了 !!! 煩請梁 Sir 取回。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16533525463385695482014-05-22T19:59:28.792+10:002014-05-22T19:59:28.792+10:00梁 Sir, 依家才答你:
「啟示錄」 第二十一章 有兩句經文:
8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梁 Sir, 依家才答你:<br /><br /><br />「啟示錄」 第二十一章 有兩句經文:<br /><br />8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br /><br />27 凡不潔淨的,並那行可憎與虛謊之事的,總不得進那城 [i.e. 神的國];只有名字寫在羔羊生命冊上的才得進去。<br /><br />所提到的"人種"是有重複,但又不盡相同。但兩句都有提到 ~虛"謊"~ 及 ~"謊"話~。<br /><br /><br />那 "Howtindog" video 的講者不就是在做 "虛謊" 之事嗎? 他擺明是有預定立場,然後展開譏笑、漫罵。結果是要令人遠離上帝。<br /><br />若果我有朋友是如此態度,我一定會與其絕交,因為他一定是個「自以為是」的愚昧人,任何討論都會是 "浪費時間"。(我青春有限喎!)<br /><br />就算有人能證明,現世上所有宗教都有問題,都不能證明沒有「神」。若那講者是信有「神」的,他說話的態度及內容已顯出其"愚昧"。<br /><br /><br />至於那篇"令我羞為信徒",教會有事情做錯了,不能證明教會在反對「同性戀性行為」亦是做錯。兩件事的出現,衹能證明該教會是在 "選擇性執法",不能證明上帝反唔反對「同性戀性行為」。但文章已確定立場,並將不同的事放在一起,令一個議題變成多個議題的混戰。作為討論,該文章早已不能表現出是在作 "理性討論"。<br /><br />因比,兩者都是在做洗腦式 "propaganda"。<br /><br /><br />在同一個網站 ("令我羞為信徒"),有一篇"多馬的懷疑",亦是長篇大論式的洗腦宣傳其觀點。為何我獨選這篇文?因為其中說到 約翰福音第二十章 兩句話:<br /><br />21 耶穌又對他們說:願你們平安!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br />22 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br /><br />文章作者與教會,都無人指出過這兩句話有甚麼問題,證明文章作者與教會都不是百份百明白聖經。<br /><br />這兩句話的秘密是:耶穌無可能 "向門徒吹一口氣",並說: "你們受聖靈"! 第二十二節一定不是出自耶穌之口。而整本聖經可以為此作見證。(詳情不便在此公開。)<br /><br />這證明聖經中有些情節是被改動過。若從聖經中獨抽出一言片語,而去為某一議題提出"證明"或"反證",都是愚昧行為。所以,那 "Howtindog" video 說到女教徒穿褲的見解,不獨不能證明上帝反唔反對「同性戀性行為」,反證明那講者祇夠料挑出無關重要之事,與教會開拖。而教會,則祇能按聖經表面字句,搬字過紙地宣教。教會的 "名牧"們,好應檢討為何上帝唔將咁重大嘅秘密向其早早宣告。<br /><br />但這都不能證明上帝反唔反對「同性戀性行為」。<br /><br />聖經亦無話過大人(男子)不可與六﹑七歲的女童性交喎。但若依照前兩個 "反教會" 人士的邏輯,即是應該可以有權此等 "非法" 的性行為啦! 如此男子,還不是禽獸不如嗎?<br /><br />馬太福音 說過:<br />10:23 [耶穌說:] 有人在這城裡逼迫你們,就逃到那城裡去。 ...<br />10:26 所以,不要怕他們;...<br />10:28 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的,正要怕他 [i.e.上帝]。<br /><br />「性行為」呢家嘢,唔做就一定無錯架喎。所以,於「同性戀性行為」此議題上,教會係贏硬架喎! <br /><br />事實證明,聖經中有人講大話,但亦內藏真理 (否則我點知道耶穌無可能 "向門徒吹一口氣",並說: "你們受聖靈"?)。<br /><br />所以,梁 Sir, 請小心那兩個作者/講者的 "虛謊言語"。唔值得同佢地攪住一齊 "窩可" 呀!<br />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71764105867406457172014-05-22T14:49:58.276+10:002014-05-22T14:49:58.276+10:00唉,又要去spam那裡救回你的留言,請不要以為是我一見即刪才好。
我以前都領過洗,現在是離教者。仍同...唉,又要去spam那裡救回你的留言,請不要以為是我一見即刪才好。<br />我以前都領過洗,現在是離教者。仍同意「基督教的光譜是很闊」,所以我也敬仰Albert Schweitzer的高尚教徒,而恥笑Harold Camping之流。Chri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13312274187492610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5166206374382249622014-05-22T14:02:27.986+10:002014-05-22T14:02:27.986+10:00作一個聲明當然有自己既原因。 你可以覺得佢係主動攻擊平權運動,我亦都可以覺得佢係因為呢個議題已經嘈到...作一個聲明當然有自己既原因。 你可以覺得佢係主動攻擊平權運動,我亦都可以覺得佢係因為呢個議題已經嘈到沸沸騰騰,教外外內都有不同的聲音,因此被動作出一個主流立場的聲明。 <br /><br />無論如何,你有爭取平權的權利,佢有佢重申自己的立場的權利。 我覺得 「三宗聲明」係絕對冇問題!<br /><br />如果你硬將重申聲明連成一連串反同志平權運動,繼而一拼反對, 有可能係立場主導。<br /><br />建議的文章,看了。 <br /><br />我雖然沒有去遊行,但是專重人家去遊行的權利。 筆者為什麼要都感到羞恥呢? <br /><br />我同佢睇法有d唔同, 聖經的原則,我唔認為係故步自封。主辦單位有指定標語,講明反同不是今次的主調。我見到成萬人的心志係想要 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家庭關係 ,沒有必要 focus 在極端上。 再講,人地做自己做啱既事,表現開心好正常。 同志遊行都有好多好興奮的表現, 我也可以理解。 這位朋友有關愛同志的心又願意放下自我是好事。 希望佢對持反對立場的人有同樣的愛心和諒解。<br /><br />基督教的光譜是很闊的, 對同志平權回應由蔡志森到龔立人都不同。 如果你只有興趣從公共立場,而非宗教去討論有關家庭問題,可參考關啟文的文章。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4/03/blog-post_16.html?m=1cat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10046740261916231922014-05-22T12:09:28.776+10:002014-05-22T12:09:28.776+10:00梁 Sir,該文章有好多邏輯謬誤,亦在兜大圈。梁 Sir,該文章有好多邏輯謬誤,亦在兜大圈。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9007879386559012902014-05-22T11:51:29.129+10:002014-05-22T11:51:29.129+10:00這只是「出一個聲明重申自己宗教的立場」?
是幾年來整套反同志平權的策略與行動的一環啊!
請看「518...這只是「出一個聲明重申自己宗教的立場」?<br />是幾年來整套反同志平權的策略與行動的一環啊!<br />請看「518 令我羞為信徒」http://chandoremi.wordpress.com/2014/05/21/1-757/Chri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13312274187492610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59064484270485401612014-05-21T23:49:22.686+10:002014-05-21T23:49:22.686+10:00其實有時我真係唔係好明白,人家出一個聲明重申自己宗教的立場。點解你會覺得那終極目的是為了 convi...其實有時我真係唔係好明白,人家出一個聲明重申自己宗教的立場。點解你會覺得那終極目的是為了 convince 非信徒或大衆,定性為干政,更評之為虛妄? <br /><br />你不滿基督教,直接講就得,有好多人會支持你,唔需要借咁惹火的話題。cat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50848160104027239582014-05-21T21:25:46.604+10:002014-05-21T21:25:46.604+10:00救回無誤,請看。救回無誤,請看。Chri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13312274187492610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52151239678530234502014-05-21T18:53:17.213+10:002014-05-21T18:53:17.213+10:00有個 post 又消失了 !!! 煩請梁 Sir 取回。有個 post 又消失了 !!! 煩請梁 Sir 取回。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53168467859208750802014-05-21T18:49:04.081+10:002014-05-21T18:49:04.081+10:00"而又能令「同性戀者」得到終極的「心靈自由」" should be "..."而又能令「同性戀者」得到終極的「心靈自由」" should be "而不能令「同性戀者」得到終極的「心靈自由」"。 Sorry。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27429558802848542712014-05-21T18:46:35.537+10:002014-05-21T18:46:35.537+10:00果個"Howtindog從聖經看同性戀" video 根本唔值得深入去討論,因為...果個"Howtindog從聖經看同性戀" video 根本唔值得深入去討論,因為要明白何謂「新約」。祇捉住某些教會的「愚昧事件」來評論教會的「同性戀」取態,係唔恰當嘅事。你可以話教會好心做懷事、亦可以話教會有啲霸權,但其(指今時今日的香港教會)出意都應該係好嘅。至於教會啱唔啱,我可以話叫人依從政權一事上,其立場係唔啱,但就「同性戀」一事上,係啱。這不是我的個人意見,而係要依照「新約」下定論。咁你以為教會又明白「新約」幾多成?<br /><br />上面都講過,"陳士齊作為 基督徒 + 神學教授,一定未明白聖經說到的從「罪惡」中得到 「自由」,即 「新約」 "<br /><br />若陳士齊明白 「新約」 ,佢便明白任何執著都令人遠離上帝、令人墜入"罪惡" (因為目中無上帝)。 「新約」說明人是有能力打破任何"罪惡"的綑縛、得到自由。不管是戀物狂、吸毒、打機、亂倫、從前的不光彩事 etc.,都因 「新約」得到救贖及自由。「同性戀」祇是眾多種執著之一。<br /><br />陳士齊不明白「同性戀」 "是有問題"的,反倒去支持「同性戀」,而又能令「同性戀者」得到終極的「心靈自由」 (為甚麼要背起這種執著?),作為基督徒,陳士齊是做錯了。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10029652856739464572014-05-21T18:09:22.853+10:002014-05-21T18:09:22.853+10:00那不是個"辯論",而係反思何謂「道德」。關埋門、唔影響人、你情我願,就代表過到「...那不是個"辯論",而係反思何謂「道德」。關埋門、唔影響人、你情我願,就代表過到「道德」這關?咁果個咸濕佬嘅事,你又唔受影響、我又唔受影響,況且你又唔知,我又唔知,咁又得唔得?咁乜嘢係「道德」?邊個人可以為現今世代定下新的「道德」標準?It is Everyone !<br /><br />但支持「同性戀」的一方似乎唔比非支持「同性戀」的一方參與喎。咁做公唔公平呢又?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76533297883227829702014-05-21T18:00:30.319+10:002014-05-21T18:00:30.319+10:00梁 Sir,廿幾年前我到美國公幹,有次行到公司的某個部門角落,遇見一個化行裝、長髪的「女裝男子」,我...梁 Sir,廿幾年前我到美國公幹,有次行到公司的某個部門角落,遇見一個化行裝、長髪的「女裝男子」,我當堂打個突。如果依照家下美國嘅歧視條例,分分鐘我嘅自然反應,可以話係會對那「女裝男子」構成極大心靈傷害,而對我作出控告並要求心靈賠償到我破產為止。<br /><br />上面嘅討論已經證明,不講理嘅係支持「同性戀合法化」及「同性婚姻」的一方。其利用言語偽述及不恰當用詞,令任何理性討論嘅機會都消失,好將事情攪到係不支持「同性戀」的一方嘅問題。<br /><br />講得唔好聽,我以前隻狗曰日纏住我,唔通我曰曰同佢攪「人獸交」咩。「同性戀」係乜定義都唔下,咪得個拗字?唔通教會連拖手仔都當係「同性戀」咩。係要過「交配」呢個門檻至係真正嘅「同性戀」架。點解「愛」就要「交配」?咁就要問番那些「同性戀者」、愛包二奶、三四奶的人...及各種各樣的奇奇怪怪的 "性小眾" 自己解答番喇。<br />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26065587353769416032014-05-21T17:14:29.630+10:002014-05-21T17:14:29.630+10:00你的辯論法連「偷換概念」都唔係,而是「明換概念」夾硬來。你的辯論法連「偷換概念」都唔係,而是「明換概念」夾硬來。Chri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13312274187492610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9816173253316048132014-05-21T17:03:24.329+10:002014-05-21T17:03:24.329+10:00「我相信任何有正常閱讀能力的人 ...... 並不如婚姻被視為兩個家庭的結合 ...... 但如果是...「我相信任何有正常閱讀能力的人 ...... 並不如婚姻被視為兩個家庭的結合 ...... 但如果是同性婚姻,就整個社會要跟著變。」<br /><br />越來越唔明,看來我真係文盲一名。「婚姻被視為兩個家庭的結合」? 玩換妻、換夫、4p、 男同男、女同女?你都好開放下喎。<br /><br />在外國有同性婚姻,「整個社會」有冇變,如何變?<br /><br />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33013390295352282062014-05-21T17:02:40.135+10:002014-05-21T17:02:40.135+10:00我的文章主旨,是宗教干政的虛妄,現在的討論已是另一樣東西。我的文章主旨,是宗教干政的虛妄,現在的討論已是另一樣東西。Chri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13312274187492610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61813113990181422792014-05-21T16:55:12.899+10:002014-05-21T16:55:12.899+10:00打成一片 , 分不出你我他 , 可見這個議題很撕裂社會 , 未係立法時機打成一片 , 分不出你我他 , 可見這個議題很撕裂社會 , 未係立法時機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50035060837443590282014-05-21T16:04:54.995+10:002014-05-21T16:04:54.995+10:00Put one baby boy and one baby girl in the same pla...Put one baby boy and one baby girl in the same play pan. If after a while, they begin to remove their diapers and mate, then that kind of sexual activity is called "天生" ! <br /><br />哈哈哈哈哈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14847962675191646582014-05-21T15:37:23.699+10:002014-05-21T15:37:23.699+10:00>> 不用答我(因為我沒打算回應)
講九千幾字,之後叫人 "不用答"...>> 不用答我(因為我沒打算回應)<br /><br />講九千幾字,之後叫人 "不用答",原來是個精神病患者。真係 "又要威﹑又要做隻龜"。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29862951558852963422014-05-21T15:16:58.616+10:002014-05-21T15:16:58.616+10:00複製羊研究 都有做假。
我祇想知道你有否親身見過 "兩隻狗仔/狗女 (或貓仔/貓女),進...複製羊研究 都有做假。<br /><br />我祇想知道你有否親身見過 "兩隻狗仔/狗女 (或貓仔/貓女),進行同性戀式交配,而又交配到"。<br /><br />你識唔識解題㗎?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78232360992766189722014-05-21T15:04:47.893+10:002014-05-21T15:04:47.893+10:00>> 照顧不懂邏輯的人,再提醒﹕性行為不必然要教才懂
很多年前已經心理學研究,證明動物...>> 照顧不懂邏輯的人,再提醒﹕性行為不必然要教才懂<br /><br />很多年前已經心理學研究,證明動物 (如猴子)是從族群學識交配的。早前才有隻動物園熊貓,唔識交配,要睇 "鹹帶" 才學識交配。<br /><br />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 "照顧" 你這類不懂邏輯但睇過幾本書﹑自以為是的 「語文無癩」。唔識 做 "討論" 就去 take 番個 course,先學「禮貌」啦!<br /><br />你重未答我,你個 「同性戀」 定義係乜,包唔包括 「上床」架? <br /><br />新問題: 你啲 degree 係點呃番嚟架?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403698.post-39561450418644492252014-05-21T14:41:03.524+10:002014-05-21T14:41:03.524+10:00請愛用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Homosexual_b...請愛用維基百科﹕<br />http://en.wikipedia.org/wiki/Homosexual_behavior_in_animals方潤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957894869706622370noreply@blogger.com